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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回收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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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锅炉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全及运用修理阐明、监督查验证明(安全性能监督查验证书)”。

2、锅炉的装置、修理、改造。从事锅炉的装置、修理、改造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装置修理资格证书,方可从事锅炉的装置、修理、改造。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拟进行装置、修理、改造情况书面奉告直辖市或许辖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将开工奉告送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案,奉告后即可施工。

3、锅炉装置、修理、改造的检验。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要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查验所申报锅炉的水压试验和装置监检。合格后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查验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参与全体检验。

4、锅炉的注册挂号。锅炉检验后,运用单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注册挂号与运用管理规矩》的规定,填写《锅炉(普查)注册挂号表》,到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并申领《特种设备安全运用挂号证》。

5、锅炉的运行。锅炉运行必须由经培训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持证人员操作,运用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八项制度、六项记载。

6、锅炉的查验。锅炉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查验,未经安全定期查验的锅炉不得运用。锅炉的安全附件安全阀每年定期查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检定一次,未经定期查验的安全附件不得运用。

7、禁止将常压锅炉装置为承压锅炉运用。禁止运用水位计、安全阀、压力表三大安全附件不全的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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